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维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圣茗 | 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144P6B0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路北侧街道46号楼1层3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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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23号
经调查核实苏圣茗(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维康大药房)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销售假药地西泮片、艾司唑仑片、阿普唑仑片的违法行为存在。
该诊所确实购进过地西泮片10瓶、艾司唑仑片10瓶、阿普唑仑片10瓶,三种药品共30瓶,购进金额450元,其中,艾司唑仑片10瓶、阿普唑仑片10瓶,地西泮片1瓶共21瓶,苏圣茗母亲睡眠不好自己服用了,剩余9瓶地西泮片销售给陈立春、王香春等人,每瓶100片,每片是以0.2元一片销售的,共900片,合计180.00元,都是现金支付的,根据其销售价格认定其货值金额总额为600.00元,违法所得为180.00元。
经调查核实苏圣茗(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维康大药房)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销售假药地西泮片、艾司唑仑片、阿普唑仑片的违法行为存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经案审会通过,决定对苏圣茗(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维康大药房)按使用假药地西泮片、艾司唑仑片、阿普唑仑片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苏圣茗(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维康大药房)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
二、并处罚款150000.00元;
三、罚没款合计:150180.00元。
15000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9
2
伊市监小所处罚〔2023〕23号
2023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在该药店抽查处方药,发现该药店部分处方药没有医师处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我分局依法对该药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4月1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到该药店进行复查,发现该药店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2023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在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维康大药房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对该行为处以警告处罚并责令改正。2023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药店依法复查,发现该药店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情况。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注册执业乡村医生的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药品零售企业未凭执业药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注册执业乡村医生的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第(四)项“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拟对该药店处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0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