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秋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贾千国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1MA05LLQU4H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仁恒置地广场仁恒伊势丹一区地下一层M1-7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05
(2023)津0104民初4273号
占有保护纠纷
北京萨莉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秋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
2023-04-21
(2023)津0104民初4273号
占有保护纠纷
北京萨莉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秋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南开市监处罚〔2026〕159
经查,当事人系餐饮服务经营者,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当事人的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荤菜);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啤酒)(不含泡制酒)***。
2025年1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仁恒置地广场仁恒伊势丹一区地下一层M1-7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结构完好,三防措施完善,未在食材、成品、半成品及盛放用餐具中发现异物,但在当事人后厨加工台区域附进发现有害生物蟑螂。当天晚上,当事人已对后厨操作环境进行大扫除,消除相关隐患。
执法人员通过调阅当事人消杀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1日已做有害生物消杀。执法人员调阅当事人消杀记录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1日已开展有害生物消杀工作。执法人员调阅店内监控录像,全程未发现消费者就餐过程中存在可疑行为,可排除消费者自行投放异物的可能。经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当事人确认消费者反映的餐品中的物体为异物,认可其提供的餐品中混有异物的事实,现认定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
经查,当事人经营方式为自助餐,收费标准为209元/位。因当事人经营模式为自助餐,无法确定涉事单份餐品的货值金额,其违法所得亦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
1、警告;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9
2
津开市监处罚﹝2023﹞3714—51号
2023年11月21日,我局接到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的《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该单位于2023年11月9日对天津秋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金枪鱼刺身(自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问题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将上述文书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的“金枪鱼刺身(自制)”,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7日购进的“金枪鱼刺身(自制)”,于2023年11月20日经由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依据GB 4789。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第二法大肠菌群平板计数法),发现检验问题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构成要件。经查,涉案食品金枪鱼是块状冷冻鱼,当事人先将鱼解冻,再用刀切好,放在案板上,用食品包装纸裹好,放在金枪鱼专用的盒子里,盒子冷藏保存,以备制作菜品。用涉案食品制作的菜品包括金枪鱼手握和金枪鱼刺身。当事人共购进24。7公斤的金枪鱼,共花费2223元。至2023年11月27日检查当日,已全部销售。涉案食品是制作上述菜品的原材料,上述菜品中还包括其他食材,菜品的售价包含了原料成本、人工成本、水电气成本、房租成本等,无法单独计算出涉案食品的销售价格。因进货数量24。7公斤包含了鱼骨、鱼皮,制作菜品是要将鱼骨、鱼皮去除的,销售数量无法计算。故本案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