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依兰县恒辉生活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3MAE5H4QQ9X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依兰镇牡家园10号楼1层南数7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依兰市监处罚〔2025〕123号
经查,当事人承认依兰县恒辉生活服务部(依兰县饿了么外卖)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没有改正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违法行为。经查认定,依兰县恒辉生活服务部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在我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后仍未改正该违法行为,属于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逾期不改正。
当事人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当事人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一万零伍佰元(10500.00元)。
10500.00元
-
2025-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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