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安康液化气站(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昌盛 |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2784409508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长兴县二界岭乡太平村318国道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29
2021-04-02
(2021)浙05民申8号
借款合同纠纷
施**、浙江长兴河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钱*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7-16
2020-06-03
(2020)浙05民申6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长兴河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5-16
2016-06-16
(2016)浙05民申23号
民间借贷纠纷
董**、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4-17
2017-04-17
(2016)浙0522执4080号
民间借贷纠纷
钱*、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
2016-09-13
(2016)浙0522民初03376号
民间借贷纠纷
钱*与董**、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5﹞65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2025年2月19日当事人作业人员没有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开展瓶内残液(残气)处理工作。<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制定了相关规程,但未有效实施,即未遵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制定了相关规程,但未有效实施,即未遵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
60000.00元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4
2
长市监处罚﹝2023﹞143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系普通合伙企业,于2006年经本局核准登记设立,主要从事城镇居民生活用液化气销售。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7日期间,当事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不进行气瓶充装前瓶内残液处理,当事人疏于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作业人员长期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对于上述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的情况,当事人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另查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7日期间,当事人为消费者提供15公斤瓶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配送销售服务,以公斤数计价,按照充装设定量(14.5公斤)开票收取费用,空瓶重量为16.5公斤/瓶,设定充装后总重量为31公斤/瓶,自动停止。当事人对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量3公斤(含3公斤)以上的消费者予以补偿,未对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量超出0.45公斤以上3公斤以下的消费者予以补偿。经当事人根据瓶装燃气充装管理系统对灌装开票数据和灌装记录明细数据梳理,当事人销售给普通消费者的23436瓶符合补偿标准但未予以补偿,残液量总计19127公斤,扣除3%(0.45公斤/瓶)允许残余量后,应予以补偿8580.3公斤,共计费用81662.94元。经当事人确认,违法所得81662.9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二)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万壹仟陆佰陆拾贰元玖角肆分(¥81662.94);2、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零叁佰叁拾柒元零六分(¥110337.06)。以上(一)、(二)项罚没款共计贰拾万整(¥200000.00),一并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二)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万壹仟陆佰陆拾贰元玖角肆分(¥81662.94);2、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零叁佰叁拾柒元零六分(¥110337.06)。以上(一)、(二)项罚没款共计贰拾万整(¥200000.00),一并上缴国库。
118337.06元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