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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新塘镇仕莲豆制品加工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晋仕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424MA4R1QNH05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新塘镇衡粤村1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东市监案处字〔2025〕102号
2025年4月18日,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衡东县新塘镇仕莲豆制品加工坊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作坊内只悬挂有营业执照,但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4
2
湘东市监处字【2023】172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五)食品生产经营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和工艺流程说明;(六)包含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之规定,属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加工经营豆制品的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要求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00元
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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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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