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元马一秀盘发饰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朝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6NT7KR48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贸园路龙马天街铺子5-1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3〕121号
2023年6月12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依法对“元谋县元马一秀盘发饰品店”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的化妆品涉嫌未明码标价。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营者张朝丽于2019年4月2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经营“元谋县元马一秀盘发饰品店”。2023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元谋县元马一秀盘发饰品店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的“山茶油儿童护发素”、“卞卡丰润修护唇霜”、“秀”石斛氨基酸洁颜霜3种化妆品未明码标价。
经查,当事人从昆明“一秀饰品”连锁企业分别购进以下化妆品未明码标价在店内销售:
1.2023年5月16日以98元/瓶价格购进6瓶“山茶油儿童护发素”,拟以168元/瓶的价格销售,未售出;
2.023年5月2日以30元/支价格购进6支“卞卡丰润修护唇霜”,拟以58元/支的价格销售,未售出;
3.2023年3月8日以120元/瓶价格购进3瓶“秀”石斛氨基酸洁颜霜,以138元/瓶的价格销售了2瓶,剩余1瓶未售出。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1770元,获得违法所得36元。
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元;
2.处以罚款600元。
6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