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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静之华服装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查芬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6MACG0YG91H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高新区宝塔园区厚德南路旁(江西欣雅服饰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德市监处罚﹝2026﹞90号
2025年10月31日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九江静之华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的羽绒服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纺织品检验检测院依据GB/T14242-2021《羽绒服装》检测,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详情见检测报告(FW202506651),2025年11月20日本局收到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并于同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纺织品检验检测院依据GB/T14242-2021《羽绒服装》进行复检检测,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详情见检测报告(FW202507241),2026年1月4日本局收到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并于同日送达当事人。 经调查核实,该批次羽绒服抽样基数为200件,生产成本为268元/件,经江西众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赣众联国信评估报字【2026】第1001-3号)上述羽绒服评估单价为308元/件,货值金额为61600元,上述200件羽绒服除抽检2件、扣押3件外,剩余195件已完成交货,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羽绒服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处以货值金额0.5倍罚款30800元,全部上缴国库。
30800.00元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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