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小泓酒业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泓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82MA2APT5K0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桃渚镇富洋路4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烟处[2024]第348号
2024年12月04日 10时5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周佳 (执法证号:11100452036)、袁泽华(执法证号:11100452058)等在临海市桃渚镇富洋路48号当事人陈泓嘉的经营场所(亮证检查)查到:牡丹(软)2条。检查过程中当事人陈泓嘉不在现场,其妻子陈飞飞在现场。据陈飞飞陈述,上述卷烟系其回收来的,准备放在店中出售。因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卷烟由我局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罗杰能不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同日,我局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我局立案查明:陈泓嘉,男,浙江省临海市桃渚镇人。在临海市桃渚镇富洋路48号经营烟酒商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24年12月03日,因该店缺少卷烟货源,当事人从一个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人那里回收了上述卷烟。购入价格分别为:牡丹(软)115.00元/条,进货总额230.00元。当事人准备以牡丹(软)120.00元/条的价格将上述卷烟用于其临海市桃渚镇富洋路48号的店中销售。2024年12月04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中查到上述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至案发之日,上述卷烟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2024年12月17日,我局将上述卷烟送交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经鉴定,上述卷烟属真品卷烟。鉴定时间2024年12月18日。卷烟鉴别检验损耗:每品种0.1条。
2024年12月24日,我局将卷烟检验结论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之规定,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30.00元,违法程度一般。不存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违法依据及定性: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30.00元,违法程度一般。不存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30.00元6%的罚款计人民币13.80元,上缴国库。
该案涉案的真品卷烟(除卷烟鉴别检验损耗予以补偿外)牡丹(软)1.9条发还给当事人。
13.80元
临海市烟草专卖局
2024-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