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杏林源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姗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3MACEW2D39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凤山镇杏林路2-103/104/105(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罗田市监处罚〔2026〕34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追溯码异常的药品涉及3个批号关联5个批次,涉案药品购销情况如下:1、发货日期为2024年10月19日的药品2种,批号为BJ79429的阿司匹林肠溶片60盒,进货价19.5元/盒,医保统筹支付55盒,销售价格分别有:19元22盒、20元10盒、22元1盒、23元1盒、25元20盒、28元1盒,个人支付5盒,销号价格:25元4盒,22.5元1盒;批号为2405083的替格瑞洛片(倍林达)5盒, 医保统筹支付5盒,进货价88元/盒,销售价98元/盒;2、发货日期为2025年1月7日的药品1种,批号为2408B58的达格列净片(安达唐)50盒,进货价109元/盒,销售价130元/盒;3、发货日期为2025年1月10日的药品3种,批号为SZXG的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倍他乐克)100盒,医保统筹支付98盒,个人支付2盒,进货价46元/盒,销售价58元/盒;批号为8177249的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50盒,进货价155元/盒,销售价165元/盒;批号为2408B58的达格列净片(安达唐)50盒,进货价110元/盒,销售价130元/盒;4、发货日期为2025年1月19日的药品5种,批号为2410B24的达格列净片(安达唐)50盒,进货价110元/盒,销售价130元/盒;批号为8178320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60盒,医保统筹支付55盒,个人支付5盒,进货价80元/盒,销售价98元/盒;批号为EHG0558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60盒,医保统筹支付52盒,个人支付8盒,进货价84元/盒,销售价98元/盒;批号为506375的瑞舒伐他汀片30盒,医保统筹支付28盒,个人支付2盒,进货价118元/盒,销售价155元/盒;批号为8177249的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20盒,进货价155元/盒,销售价165元/盒;5、发货日期为2025年2月26日的药品1种,批号为2410B24的达格列净片(安达唐)30盒,进货价109元/盒,销售价130元/盒。上述5个批次的药品都是当事人在微信(微信号:iis929)上联系一名叫徐蒙的业务员,向徐蒙发送药品采购需求,支付货款没有通过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开户账号转账支付,而是通过其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付款后发货,二维码的名称:华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收款方全称显示为:**龙(个人),没有向当事人开具发票,收到的药品均附有标称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清单。2025年12月25日,本局将当事人提供的5份销售清单及许旋旋的授权委托书随《协助调查函》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2026年1月19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1、5份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不是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2、随函所附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不是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3、徐蒙不是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上述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涉及2个购进批次共70盒,医保统筹支付67盒,个人支3盒;达格列净片(安达唐)涉及4个购进批次共180盒,进货价两种(110元/盒有100盒,109元/盒有80盒),医保统筹支付173盒,个人支付7盒,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无法查清达格列净片(安达唐)个人支付7盒属何种价格的购进批次,考虑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经当事人同意进货价定为110元/盒。上述5批次药品均已销售完,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58963.5元,购进价款为50160元,扣除当事人药品的购进价款,合计违法所得为8803.5元。因上述涉案药品涉及医保基金统筹支付,本局已责令当事人将涉及使用医保报销部分向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退还,故不予没收,但涉及个人支付药品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个人支付的药品销售额共计为3227.5元,购进价款为2732.5元,违法所得为495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二条?“企业采购药品,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八节的相关规定。”、第二章第八节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企业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二)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第六十六条?“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购进药品未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相关资料、未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1、采购药品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相关资料凭证;2、采购药品时,向供货单位索取并留存发票;3、不得再次发生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95元;
3、罚款42453.72元。
42453.72元
罗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