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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成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宪峰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168263929X9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和平路346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6-21
2018-06-21
(2018)吉0204民初2118号
定作合同纠纷
吉林市万友印刷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成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12-29
2017-11-02
(2017)吉0204民初1734号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吉林市成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王**、吉林市魅展广告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56298.06元
民事案件
3
2017-03-31
2017-03-27
(2017)吉02民终317号
上诉人赵*、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成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物件损害责任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3-31
2017-01-18
(2017)吉02民终31号
广告合同纠纷
吉林市成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雨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6-10-21
2016-10-21
(2016)吉0204民初1563号
广告合同纠纷
吉林市雨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成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6-09-07
2016-09-07
(2015)船民一初字第1161号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吉林市成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王**、吉林市魅展广告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20252.88元
民事案件
7
2013-12-26
2013-12-26
(2013)船民二初字第5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与吉林市成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稽处罚﹝2025﹞08003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6月8日-2024年11月21日期间,在其经营场所内、外发布宣传其所销售的广汽丰田智能电混双擎汽车的广告。广告宣传物料有户外刀旗3面、发光吊牌1块、四联展板1块、地图背景墙1块、技术背景墙1块。其中,户外刀旗、发光吊牌、地图背景墙宣传物料内容为“全球智能电混第1品牌”的广告,使用了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第1品牌”;四联展板宣传物料内容为“0爆炸0自燃0漏电,三电系统保持0爆炸0自燃0漏电的安全记录,经过全球认证的成熟技术,更安全更可靠”的广告,“经过全球认证的成熟技术”内容没有确切的客观依据。上述广告费用为40000.00元。广告宣传期间,当事人共销售广汽丰田智能电混双擎各型汽车总计341辆,销售金额73597715.00元。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2日,主动将上述宣传物料拆除。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对当事人涉嫌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0.00元。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20000.00元。上述罚款合计:320000.00元。
32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2
202406005
2023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对吉林市成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未发现该单位2023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相关材料,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警告
0.00元
船营区卫生健康局
2024-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