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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广源电器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景民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333339408C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鹤岗市工农区10委东解放路64号1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工消行罚决字〔2023〕0006号
鹤岗市广源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现查明2023年4月7日,鹤岗市工农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开展监督抽查时,发现鹤岗市广源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雷)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正,经调查,该违法情形属较轻情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鹤岗市广源电器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限鹤岗市广源电器商贸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红旗路支行(地址:鹤岗市工农区北红旗路)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鹤岗市消防救援支队或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00.00元
鹤岗市工农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4-25
2
鹤工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6号
鹤岗市广源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现查明2023年4月7日,鹤岗市工农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开展监督抽查时,发现鹤岗市广源电器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雷)发现该单位一层营业厅南侧使用的1 具标称为浙江浙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 产 的 型 号 为MFZ/ABC5 型 手 提式干粉灭火器,喷射软管实际测量长度为310mm,喷射软管的长度小于400mm;一层营业厅北侧墙壁上方使用的 1 具标称为广东敏华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M-ZFZD-E0.5W3058 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主电源切断后6.34s 内转入应急状态,该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主电源切断后 5 s 内未转入应急状态,经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依法对该单位下发鹤工消产判字〔2023〕第0004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和鹤工消限字〔2023〕第014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于2023年4月13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4月14日,大队依法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一层营业厅南侧使用的1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已更换为标称大连金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MFZ/ABC4A的合格消防产品;一层营业厅北侧墙壁上方使用的 1 具标称为广东敏华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M-ZFZD-E0.5W3058 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主电源切断后6.94s 内转入应急状态,该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主电源切断后5s内未转入应急状态,经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依法下发鹤工消产判字〔2023〕第0005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调查,该违法行为属于较轻情形,以上事
10000.00元
鹤岗市工农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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