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普康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荆立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2175534504X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安邦街南35号(29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处罚﹝2026﹞8号
2025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药品注射用多索茶碱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2722,生产企业:武汉普生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50309-7,生产日期:2025.03.14,有效期至:2027.02.、注射用头孢呋辛钠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0004,生产企业: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N240104,生产日期:2024.01.19,有效期至:2026.12,当事人现场能提供上述药品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5年10月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够提供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本局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办案机构负责人指派孙春阳、孙涛2名办案人员,执法人员在办案期间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并提取相关证据。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检查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检查情况真实存在的事实; 2.当事人现场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先后两次检查,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购进药品验收制度的事实; 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购进药品验收制度的事实; 4.当事人的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投资人的身份; 5.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人姜虹岩身份及委托权限;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7.当事人购进的药品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真实存在; 8.《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证明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事实。
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