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余方康源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C9TPDA8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淘宝网:https://shop72300317.taobao.com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4]20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2月16日办理营业执照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后,在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羊场镇辣椒市场对面从事经营活动,主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期间一直正常经营。
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当事人在淘宝平台注册了“贵州土特产风味”的商铺,进行预包装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销售。于2024年5月20日在贵州怡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10包贵州兴义绵绵糕,进价为10元/包,售价为15.5元/包,后委托黔西县潜龙广告设计内容为:“贵州绵绵糕特产兴义米糕无蔗糖米糕引子花生点心粑粑无添加少糖”的宣传广告,用于宣传自己在淘宝平台注册的“贵州土特产风味”商铺销售的贵州兴义绵绵糕,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上述产品贵州兴义绵绵糕已销售出去8包,剩余2包。
2024年6月12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投诉,称大方县余方康源副食品店在淘宝平台宣传少(低)糖糯米糕,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该投诉信息,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大方县余方康源副食品店”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羊场镇辣椒市场对面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过程中,在当事人淘宝店“贵州土特产风味”销售少糖糯米糕的宣传页面,发现在该页面有以下信息“贵州兴义绵绵糕、三种口味狂欢节卷后15.2起,贵州绵绵糕特产兴义米糕无蔗糖米糕引子花生点心粑粑无添加少糖”,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现场提供该贵州兴义绵绵糕宣称少糖的相关证据证明材料时,当事人只提供了该贵州兴义绵绵糕的检验报告,在该检验报告中显示碳水化合物(糖)的检验结果为每100克含68.7g,执法人员通过查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附录C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低糖要求为:碳水化合物(糖)含量≤0.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表C.2含量声称的同义语规定了低和少为同义词,即低和少为同一描述,所以该产品不属于少糖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委托黔西县潜龙广告设计产品宣传广告时,共制作了贵州兴义绵绵糕、马家辣椒面、爆浆豆腐、花溪油辣椒、花溪鸡辣椒、安顺小烤肠、水城羊肉粉、陈香花生及素辣椒9个版面,9个页面版面制作费用均为80元/版,9个版面总共花费720元。但在上述9个版面中,只有在“兴义绵绵糕”版面涉及到“贵州绵绵糕特产兴义米糕无蔗糖米糕引子花生点心粑粑无添加少糖”的虚假宣传内容,所以本案查获当事人发布的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为80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并及时对虚假宣传的内容进行拆除。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产品数量为10包,货值金额为:10包×15.5元/包=155元。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核查投诉时当事人在淘宝平台经营得有贵州兴义绵绵糕且该产品的宣传广告含“贵州绵绵糕特产兴义米糕无蔗糖米糕引子花生点
罚款0.024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4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