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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利石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巧钦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0823706962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形东路16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3-30
(2020)甘0104民初3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天利石业有限公司
雁滩建材市场恒隆石材经营部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28
2020-05-26
(2020)甘0104执7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利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雁滩建材市场恒隆石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7655.00元
执行案件
2
2020-04-24
2020-03-30
(2020)甘0104民初3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天利石业有限公司与雁滩建材市场恒隆石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9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二罚﹝2026﹞53号
1、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发票流你单位于2021年3月、4月及8月从上饶市坤利建材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物制品*花岗岩制品,金额合计:1,488,739.50元,税额合计:193,536.00元,价税合计:1,682,274.50元。发票均由上饶市坤利建材有限公司邮寄至你单位。与《协查函》中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相符。你单位已分别于2021年3月、4月、8月认证抵扣,2021年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入账处理。2021年3月16日取得上饶市坤利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发票代码:3600211130、发票号码:03134271-03134274。价税合计金额400,000.00元、金额合计为353,982.30元,税额合计:46,017.70元。2021年3月全额认证抵扣增值税46,017.70元,2021年3月计入成本。2021年4月取得上饶市坤利建材有限公司共计开具8张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732,274.50元,不含税金额为648,030.52元,税额合计为84,243.98元(其中:2021年4月9日取得上饶市坤利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发票代码:3600211130、发票号码03176501-03176504。2021年4月26日上饶市坤利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发票4张,发票号码03168139-03168142。)2021年4月全额认证抵扣增值税84,243.98元。2021年4月计入成本。2021年8月取得上饶市坤利建材有限公司合计开具6张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550,000.00元,不含税金额为486,725.68元,税额合计63,274.32元(其中:2021年8月21日上饶市坤利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发票代码:3600212130、发票号码为07778946-07778949。2021年8月31日取得上饶市坤利建材有限公司发票2张,发票代码:3600212130、发票号码07779107,07779108。),2021年8月取得的6张发票全额认证抵扣增值税63,274.32元。2、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业务的物流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账簿、凭证、购销合同等资料的检查如下,由于你单位的下游永登嘉永顺商贸有限公司需要购进一批石材制品,在2021年2月,有上饶市坤利建材有限公司业务员(姓名王荣荣,身份证号码不详,电话号码1525955589,已联系不到)来西固鸿安石材市场跑业务,由你单位负责人余亮(身份证号码:352227197109085111,电话号码13893398349)与该业务员洽谈,最终签订1,682,274.50元的订货合同。你单位与上饶市坤利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约定,运输费用由你单位承担,物流公司由业务员为你单位联系,最终物流运输由麻城市广盛物流信息咨询部和泉州市顺辉物流有限公司负责,运费由你单位负责人余亮通过微信和个人银行转账支付,其中支付给泉州市顺辉物流有限公司运费90,250.00元,支付给麻城市广盛物流信息咨询部运费57,980.00元。货物由上饶市坤利建材有限公司直接发给永登嘉永顺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工地(永登县西城区幸福大道),你单位提供了收货单。3、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业务的资金流2021年你单位通过银行基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陈坪支行,账号:27018201040009262,向上饶市坤利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开户行:中国银行上饶市支行,账号:196249170603。3月15日支付400,000.00元、2021年4月7日支付100,000.00元、2021年4月12日支付200,000.00元、2021年4月12日支付100,000.00元、2021年4月26日支付300,000.00元、2021年7月6日支付182,274.50元、2021年8月5日支付200,000.00元、2021年8月30日支付100,000.00元、2021年8月31日支付70,000.00元,总计通过公户支付1,652,274.50元,据法定代表人所述其余30,000元通过现金支付。通过对你单位取得上饶市坤利建材有限公司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流的检查,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取得上饶市坤利建材有限公司共计开具18张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取得不合规发票行为。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已抵扣的进项税,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对你单位处罚10000元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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