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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市宜佳大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D340F6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监利市尺八镇荆南街16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6〕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1日从尺八镇苏季农贸大市场季为先干货店购进非食用农产品白芷3.5kg放置于监利市尺八镇荆南街店内使用。白芷购进单价86元/kg。至本局对该批次非食用农产品抽样送验时,白芷已销售1㎏。2025年10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号的非食用农产品白芷进行了抽样送验,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5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农产品《检验报告》(NO:J2025330890)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但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批次产品的进货单据,并证实该批次库存产品已在送检期间全部使用完毕。由于白芷是用作调料放入菜肴中销售给消费者,因此无法计算利润。货值金额301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提请减轻行政处罚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减轻处罚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情况属实并予以采纳,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非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使用销售不合格白芷和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反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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