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锦禾大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维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2MA4EBLNU6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安陆市南城街道太白大道45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17
(2023)鄂0982民初10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李**
安陆市锦禾大酒店,刘**
安陆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113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安陆市南城街道太白大道458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2026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腊猪肉(自制)进行了抽样(抽样基数5.20kg,抽样数量:1.24kg,单价:46元/kg,加工日期:2026年2月10日,货值金额57.04元)。2026年5月14日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F26044924)。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标准指标≤0.5g/100g,实测值0.80g/100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过氧化值超标导致油脂酸败,2026年5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NO:F26044924)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2026年6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得知,该批食品原料是当事人于2026年2月10日从安陆市新兰集市(原汉丹村菜场)赵锋处购进,共购进32.5kg,购进价为22元/kg,有供货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和供货单。于当日制作成腊肉,因为是自己酒店做菜使用,没有称重制成成品腊肉的重量。因该酒店提供腊猪肉(自制)类菜品都是作为配菜做成成品菜,没有计算每个成品菜所需要腊猪肉份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陈述:由于疏于管理未及时清理库存食品,导致上述腊猪肉(自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合格,至收到检验报告时该批次腊猪肉(自制)已经用完。今后酒店将规范原料加工与自制流程,按要求储存,积极组织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针对存在的问题将积极整改配合调查,杜绝不合格食品,承诺在今后的经营中一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保障用餐者的就餐安全。
根据以上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油脂酸败食品的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