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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体思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晶注册资本:77.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2MADFHA7176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经开区兴业中大道518号8栋四楼北面410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新市监器械处字〔2025〕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30日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经营场所为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10楼1009室,但当事人为了方便开展业务,在未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于2024年11月擅自将登记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10楼1009室搬到南昌县东新街新力合悦滨江11栋901室进行经营办公。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变更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许可证登记经营场所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合法资质的事实。 5.现场检查拍摄的注册经营场所地址照片打印件2份,当事人提供的实际经营地址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实际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事实。 7.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王晶全权处理此案及被委托人身份情况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该企业存在问题积极整改。 2025年12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器械罚告字〔2025〕7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未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变更申请,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规定,构成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
本局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10000.00元
药化械股
2025-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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