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英山县楚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继宗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430974872X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温泉镇甘塘坳村二组S201旁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28
(2021)鄂1124民初974号
侵权责任纠纷
英山县楚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锦盛天然气有限公司
黄冈市英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9
2020-12-12
(2020)鄂1125行初137号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
英山县楚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19-06-17
2019-03-25
(2019)冀0903民初33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楚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41343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英交罚﹝2024﹞0082号
擅自挖掘公路
罚款伍仟元
5000.00元
英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10-24
2
英山市监处罚﹝2024﹞48号
经查,当事人系2014年7月3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位于英山县温泉镇甘塘坳村二组S201旁,在职员工13人,燃气用户4200户。公司住所旁边的气站于2023年12月底建成的,使用的特种设备主要有2个容积为50立方米LNG储液罐、4个容积为450L焊接绝热气瓶(在用3只、停用1只),其他设备有2台加气机和4组气化撬等。当事人于2020年8月12日在英山县石头咀镇后花园小区东南角,租用面积30平方米的场地设立了石头咀镇燃气点供站,点供站内设备有2组气化撬和2只气瓶。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气站储液罐内储存的LNG气体有19立方米,已于2024年2月份开始使用加气机充装上述气瓶,并用公司运输车辆把充装有LNG气体的气瓶运送到当事人下辖的石头咀镇燃气点供站,通过点供站内的气化撬气化成天然气后经燃气管道输送到石头咀镇集镇街道燃气用户。当事人称气站因没有通过安全评估验收,整体验收也没有申请,也没有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2024年4月22日为查明当事人天然气充装至石镇点供站经营情况,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英市监限[2024]4号,要求当事人在七日内向本局提供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13日天然气充装至石镇点供站经营账册(充装数量、进气价格、销售价格等)。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向我局做出情况说明,称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13日期间,用公司场内LNG加气机共计充装三次,分别为2月28日、3月2日、3月5日,要求提供的充装数量、进气价格、销售价格等公司未制作经营账册综上所述,当事人为向石头咀镇集镇居民销售天然气,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气站内的加气机充装气瓶灌装LNG气体,通过公司运输车辆运送到石头咀镇燃气点供站,经点供站内的气化撬气化成天然气后通过燃气管道输送到石头咀镇集镇街道燃气用户,其行为构成了未取得充装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180000元,上缴国库。
180000.00元
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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