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和谐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飞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1MA6DRKAR6E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猫场镇长征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卫医罚﹝2026﹞4号
大方和谐医院有限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万玖仟壹佰伍拾壹元玖角壹分(¥89151.91);(三)处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130000.00元
大方县卫生健康局
2026-03-31
2
方市监处罚〔2026〕3号
经查明:当事人大方和谐医院有限公司系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有限责任公司,已办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法定代表人谢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名称以及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已向大方县卫健部门提交了变更资料,尚未变更完成,故认定主体为大方和谐医院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3日,我局收到大方县民营医疗机构套骗医保基金问题联合核查协作会商机制办公室关于大方和谐医院使用过期DR设备开展诊疗并计费问题线索移送函,我局于当日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经过核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一楼DR室有一台数字X射线成像系统,产品型号为Staray-200I,产品编号:1407002,生产年月:2014年7月11日,使用期限:10年,生产许可证号: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30125号,注册证编号:浙械注准20142300086,生产企业名称:杭州美诺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667号。上述医疗器械已经超过使用期限还存放在其DR室内开机正常使用。
经进一步查明,该数字X射线成像系统由当事人于2023年2月16日从贵州毕节森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该医疗器械属于二次销售,购进价格为5万元,主要用于对患者拍片检查。执法人员在数字X射线成像系统电脑控制端调取了该器械超过使用期限后(2024年7月11日至2025年10月31日)为患者开展数字化拍摄(DR)项目的收费数据,数据显示在此期间共为2159名患者做了拍片检查,(DR)项目曝光1次收费单价为36元,以此叠加
1、没收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数字X射线成像系统(产品型号为Staray-200I)1台;
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柒仟捌佰叁拾柒元柒角(¥17837.7元);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上述2、3项合并共计罚没款叁万柒仟捌佰叁拾柒元柒角(¥37837.7元)。
20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3
方市监处罚[2025]204号
当事人大方和谐医院有限公司系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有限责任公司,已办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谢东。在开展诊疗活动过程中,当事人存在多收取护理费、床位费、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费、心电监测费。202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的诊疗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大方县医疗保障局反馈的核查名单,提取当事人接诊的住院病人41人的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住院补偿费用统计清单、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发现当事人多收取费用具体情况如下:一、无服务事实收取护理费1人,患者姓名李群珍,住院7天,住院费用一日清单中Ⅱ级护理数量2,Ⅲ级护理数量5,住院补偿费用统计清单中Ⅱ级护理数量7,Ⅲ级护理数量5,Ⅱ级护理收费数量多5,Ⅱ级护理数量1收费4.05元,无服务事实多收费用金额20.25元;二、依照《(新修订)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价格标准(暂行〕(毕节市整合版〕》一、综合医疗服务类5.出、入院时间的计算:一日内不论什么时间入院按一天计算住院天数,一日内无论什么时间出院均不计算住院天数,当事人存在多收取床位费涉及患者陈学琴、李发秀等36人40次,8.1元/次,共计324元;三、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费超规定次数涉及患者龙中香、胡利红2人,多收取7.2元;四、心电监测按小时付费超过住院间隔时间,涉及患者石朝恒,住院时长7小时,收取费用8小时,多收取1小时费用3.6元,患者李从贤,住院时长3小时,收取费用6小时,多收取3小时费用10.8元。以上共计365.85元。遂于2025年5月2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在大方县医疗保障局检查反馈时及时将多收取的医保资金费用已全部退回大方县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医保收入专户和大方县医疗保障局城镇职工医保收入专户,并支付违约金;个人自费部分因有的无法联系,有的因退还费用很少拒收,当时就没有退还完。当事人声称在开展诊疗服务时出现多收取费用这种情况,是因为医院信息系统卡顿、医院护士操作失误造成。2025年6月9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医院信息系统随机抽取2024年10月至2025年5月住院费用清单,未发现存在多收取费用的情况。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大方和谐医院患者个人自付金额退费明细及个人自付部分退款情况,涉及上述41人个人自付部分共计43.14元,已退还24.22元,因无法联系、拒绝退款等缘由,当事人发出退费公示,仍剩余胡利红、李从贤、李群珍等15人共计18.92元未退费成功。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即为个人自付部分共计43.14元。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诊疗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2.2025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诊疗场所检查时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共3张,证明当事人正常开展诊疗活动的事实;
3.2025年5月22日,执法人员收集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4.
罚款0.00431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3.14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