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逸秋兽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桂兰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00MA7JQTA44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北兴农场银兴小区1号楼44栋1号商服(北兴农场场部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农(兽药)罚﹝2024﹞2号
七台河市逸秋兽药店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参照《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试行)》“九、兽药。20,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从轻处罚,初次违法且造成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5元;2.罚款1100元。
1100.00元
七台河市农业农村局
2024-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