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区中远市南通讯设备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2MAALQ7F51T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道办事处市南路69号17号商住楼1层13号[油榨办事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3]02026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属于中国移动承包商,承接套餐办理、缴话费的业务,销售的手机为自行开展业务,从供应商处拿货后按市场行情价销售。
2023年9月21日,当事人所经营的南明区中远市南通讯设备经营部以8499元的价格销售了一部华为Mate60Pro手机(规格:12+512,颜色雅丹黑)给投诉人(12345平台投诉案件编号:2309223822049);2023年9月26日,以8999元的价格销售一部同规格同型号同颜色的华为Mate60Pro手机给顾客。
由于当事人销售的服务商品属于市场调节价,且未标明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无法认定法定价格标准并无法区分哪些购买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误导构成,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故认定为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回答均代表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当事人均认可。
3.贵阳市公共服务热线案件信息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4.《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向执法人员展示的手机样机照片1张、《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5.当事人电脑收费系统订单2份,贵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证明当事人实际销售华为Mate60Pro手机的事实;
6.当事人供应商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供应商的主体资格;
7.当事人供应商电脑系统出库记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手机进货来源。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