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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西安区新裕丰生鲜综合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利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403MACWWB475H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辽源市西安区华夏山水名居105号楼101-105、201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辽市监免罚字〔2023〕X012号
证实当事人经营销售不合格韭菜,购进价格5元每千克,共购进10千克,购进金额是50元,销售价格6元每千克,共销售10千克,销售金额是60元,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23年10月25日,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综合监管所接到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NO:SBJ23220000242334383),抽样地点在辽源市西安区新裕丰生鲜综合超市,抽检商品为韭菜,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过我局执法人员对辽源市西安区新裕丰生鲜综合超市销售不合格韭菜立案调查得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局认为,辽源市西安区新裕丰生鲜综合超市经营该批不合格韭菜的行为涉嫌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对案件来源进行了登记,经领导批准于11月3日立案调查,确定由综合所贾石、瞿亮承办。承办人深入调查了解了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取得了辽源市西安区新裕丰生鲜综合超市经营不合格韭菜的相关证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 经调查,辽源市西安区新裕丰生鲜综合超市承认销售不合格韭菜。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销售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提供其进货来源如实记录了所购进的该批次韭菜、进货日期等内容,且保存了相关凭证。鉴于当事人辽源市西安区新裕丰生鲜综合超市在本案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并已经认识到其错误行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活动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八条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0.00元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
2023-1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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