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瑞升电动车销售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裴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225MA0KUDRM6J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永安镇中国石化恒源加油站50米柳河路北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浑市监处罚〔2024〕171号
2024年11月11日,本局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邮寄的《检验报告》(编号:JZ240110QJ0063),并于当日将检验报告送至浑源县瑞升电动车销售部。15日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我局于11月26日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行为立案。并于当日在浑源县瑞升电动车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
2024年11月26日,本局依法对经营者翟瑞进行询问调查,并调查了当事人进货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确定了其违法事实。
1、对当事人抽检的《检验报告》(编号:JZ240110QJ0063),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该批次铅酸专用充电器不合格。
2、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浑源县瑞升电动车销售部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该批次铅酸专用充电器的销售情况。
3、2024年11月2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该批次铅酸专用充电器的具体经过等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翟瑞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
以上证据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销售的铅酸专用充电器为不合格品的事实。上述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没收铅酸专用充电器1个,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80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没款共计110元。
80.00元
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