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御锦大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文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3MA6H6BXM6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金南街道汽车城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市监处罚[2024]5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在贵定县金南街道汽车城从事酒店管理,住宿服务经营活动。为了方便客户,当事人在酒店内也开展食品等方面销售服务。当事人于2024年9月30日从贵定县金南街道批发市场吴记烟酒副食批发部以2.29元/瓶价格购进“百事可乐”1件(规格1*24,500ml/瓶,生产日期20230418,保质期9个月),以4元/瓶价格摆放在酒店大厅冰柜内进行销售。因当事人疏忽未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其中超过保质期限“百事可乐”剩余5瓶仍摆放在柜台上销售,2024年2月26日被我局现场查获。当事人在接受我局调查时,对其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违法事实予以认可,上述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货值20元。由于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时间,数量,经营额和销售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现场拍照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身份信息及委托人身份信息。
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对当事人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扣押以及扣押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数量,并已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该涉案产品数量和日期。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产品召回公告1份,证明该店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的相关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及减轻处罚申请,证明该店出现问题后,积极整改情况及申请减轻处罚情况。
证据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网站查询结果信息截图1份,证明该企业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黔南州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2
贵卫公罚﹝2024﹞01号
贵定县御锦大酒店使用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贵定县卫生健康局
2024-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