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遇见佳瑞德冻品批发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4MACX88RR7E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集贸城后院停车场门洞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341号
公主岭市遇见佳瑞德冻品批发商行(王旭:220381199504127619)经营的王殿臣牌肥牛3号,该食品外包装标注速冻调制食品,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字样。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4.1规定“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当事人经营的速冻调制食品,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字样,不符合上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经调查核实,该食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在黑龙江源和盛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5箱(每箱10盒),购进价格为每盒23元,截至案发已全部售出,销售价为每盒26元,每盒获利3元,违法所得总计150元,货值金额总计130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公主岭市遇见佳瑞德冻品批发商行(王旭:220381199504127619)经营的王殿臣牌肥牛3号,该食品外包装标注速冻调制食品,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字样。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4.1规定“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当事人经营的速冻调制食品,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字样,不符合上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经调查核实,该食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在黑龙江源和盛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5箱(每箱10盒),购进价格为每盒23元,截至案发已全部售出,销售价为每盒26元,每盒获利3元,违法所得总计150元,货值金额总计1300元。
2024年09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市监罚告〔2024〕3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补充证据,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等途径,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该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及时改正,属于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在收到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处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罚没总计2150元。
2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