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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为食品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磊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3MA3G8CW23Q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沂水县黄山铺镇寺前官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3〕634号
2023年11月13日,我局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3371323410750465ZX)和《检验报告》(No:A2230271191150001C),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检验报告》的样品信息如下:“ 1、食品名称:波浪脆薯(牛排味);2、规格型号:称重;3、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3-10-13;4、标称生产者名称:山东大为食品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大为食品有限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对该企业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企业未发现与上述检验报告中不合格样品相同批次的产品。 2023年11月14日,山东大为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复检。2023年12月6日,我局收到复检报告(No:CF0517352-2023),该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2月20日,我局予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10月13日,该公司生产“波浪脆薯(牛排味)”40箱,规格4.75kg/箱,40箱重量总计190kg,成本价35元/箱,当天用于抽检的是3.05kg,剩余39箱以售价38元/箱,该批次“波浪脆薯(牛排味)”于2023年10月26日全部销售给河南郑州的经销商郑鹏飞,共获利117元。2023年11月13日该公司联系经销商郑鹏飞召回该批次产品并在《中华工商时报》(2023年12月12日)登报进行召回。经过一段时间的召回工作,没有收到退回的产品。 该公司分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车间在配料会面是焦亚硫酸钠未搅拌均匀导致二氧化硫不合格。该公司保证以后再生产时会严格要求车间工作人员规范操作流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暂不予没收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保留其生产能力,以观后效,并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7.00元整。2、并处罚款人民币84000.00元,罚没款合计84117.00元,大写:捌万肆仟壹佰壹拾柒元整。
84000.00元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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