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乐驰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玄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3MA4EEE9U4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崇阳县天城镇沿河路138号1幢1单元1层1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4〕431号
2023年5月5日,当事人以3053元/辆的价格从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整车编码:206222304168438,生产企业名称: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型号:TDT1286Z,车辆制造日期:2023-4-24”等内容的“爱玛?电动自行车”3辆。购进后,以3800元/辆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11400元;2024年3月27日,当事人以1660元/辆的价格从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整车编码:206222403123572,生产企业名称: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型号:TDT1339-1Z,车辆制造日期:2024-03-08”等内容的“爱玛?电动自行车”8辆,购进后以2000元/辆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16000元,合计货值金额27400元。购进时,查验了供货方的产品合格证和供货发票,不知道上述电动车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2024年7月30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爱玛?电动自行车(TDT1339-1Z)”进行了抽样检验并于同年9月6日出具的编号为JZ240108JD0240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整车质量、充电器与蓄电池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4年9月4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爱玛?电动自行车(TDT1286Z)”进行了抽样检验并于同年9月29日出具的编号为SCLG01202401782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尺寸限值不符合GB 1776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以3800元的价格销售上述“爱玛?电动自行车(TDT1286Z)”1辆,获利747元;以2000元/辆的价格销售“爱玛?电动自行车(TDT1339-1Z)”1辆,获利340元,车辆到货后,当事人组装2辆“爱玛?电动自行车(TDT1339-1Z)”骑行作宣传,后被经营者自用,未销售,违法所得1087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实施下列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没收“整车编码:206222304168438、型号为TDT1286Z的爱玛?电动自行车”2辆,、“整车编码:206222403123572、型号为TDT1339-1Z的爱玛?电动自行车”5辆,罚款275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087元的行政处罚。
275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