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健康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贇 | 注册资本:13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301MA1MFDEL79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北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5
(2025)粤0103民初18451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王**
复星健康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
2025-02-24
(2025)苏0391民初107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四川焦点名创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复星健康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4-10-15
(2024)粤0105民初1277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华银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
复星健康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上海复星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4
2024-10-09
(2024)粤0105民初1277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华银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
复星健康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上海复星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5
2024-09-02
(2024)粤0105民初1277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华银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
复星健康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上海复星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6
2023-04-03
(2022)苏0391民初4492号
复星健康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北京太和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3-03-31
(2022)苏0391民初4492号
合同纠纷
复星健康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北京太和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3-02-06
(2022)苏0391民初4492号
合同纠纷
复星健康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北京太和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4-13
(2022)苏0391民初4492号
合同纠纷
复星健康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北京太和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3-02-14
(2022)苏0391民初4492号
合同纠纷
复星健康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北京太和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01
2025-02-18
(2025)苏0391民初107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某某传媒有限公司、某某(江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徐税稽一罚﹝2026﹞44号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涉案发票入账及成本结转情况 你单位接受北京蓝海在线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1219744.03元,发票税额73184.64元,价税合计1292928.67元,货物名称:“*现代服务*市场推广费”。其中,发票代码1100214130、发票号码18850940、41170169、41170170,金额合计1034654.22元,税额合计62079.25元,价税合计1096733.47元,于取得发票的当月抵扣进项税额,所属期2022年5月抵扣进项税额288.73元,所属期2022年6月抵扣进项税额61790.52元,于当月入账,借记“销售费用/市场推广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北京蓝海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将发票金额1034654.22元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票代码1100214130,发票号码41170215、41170421,金额合计185089.81元,税务合计11105.39元,价税合计196195.20元,你单位于2022年5月计提入账,借记“销售费用/市场推广费”187419.49元,贷记“其他应付款-北京蓝海在线科技有限公司”187419.49元,将计提销售费用187419.49元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在2023年12月抵扣进项税额11105.39元。 2.取得发票的过程 (1)对涉案人员的调查情况 根据你单位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称,你单位取得北京蓝海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你单位推广新冠核酸检测业务有关,但你单位不能提供具体经办人员信息。 (2)资金流的检查 你单位取得北京蓝海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92928.67元,你单位通过其公户转账2笔共支付1096733.47元,资金支付与取得发票情况不符。根据公安《讯问笔录》,北京蓝海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回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北京蓝海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与受票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受票公司提供需要发放工资的人员名单及明细,受票公司将钱款打入北京蓝海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蓝海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资金转入受票公司提供的个人账户内。二是蓝海公司人员通过虚假邮寄黄金工艺品给受票公司提供的人员,再由蓝海系天使公司伪装回购黄金工艺品,天使公司出售黄金工艺品后将回购款转入目标客户账户。两种资金回款方式均无真实业务。 (3)相关服务的检查 你单位称取得北京蓝海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你单位新冠核酸检测业务有关,外部公司为其核酸检测业务提供市场推广,但不能提供和市场推广相关的资料。 (4)业务链上下游的检查 北京蓝海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为蓝海系虚开团伙成员企业,蓝海系公司员工,均为服务虚开业务招揽、办理虚假合同手续流程、为虚开业务进行财务结算、发票开具、网络设备维护的相关人员,北京蓝海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下游企业提供现代服务等销售内容的实际经营能力。 认定你单位为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63000元。
63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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