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里区列娜中俄民贸体验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俊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2MACXYWYX8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125-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里市监处罚〔2025〕1号
经查,哈尔滨市道里区列娜中俄民贸体验馆在未获得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委会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会徽(第T2024009号)、吉祥物“滨滨”(第T2024010号)、吉祥物“妮妮”(第T2024011号)等特殊标志,并陈列展示亚冬会特许商品。当事人经营场所柜台陈列的亚冬会特许商品来自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冬会特许商品零售店(编码:0051)哈尔滨市道外区友谊东路599号哈尔滨盛世一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12月10日,当事人未发生实际销售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的规定确定哈尔滨市道里区列娜中俄民贸体验馆未经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委会许可,擅自使用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委会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涉嫌侵犯亚冬会特殊标志专用权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经营者处理此事的合法身份;
3.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亚冬会特许商品零售店开店审批材料及附件复印件,证明哈尔滨市道里区列娜中俄民贸体验馆未经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委会授权将亚冬会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
5.询问笔录、哈尔滨盛世一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冬会特许零售旗舰店编码0051铜牌照片、特许零售合作协议复印件、销售出货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陈列亚冬会特许商品来源及哈尔滨盛世一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具有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冬会特许零售资质;
6.询问笔录、销售订单记录复印件,证明未发生实际销售行为;
7.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查询单,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8.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会徽第T2024009号、吉祥物“滨滨”第T2024010号、吉祥物“妮妮”第T2024011号,证明上述特殊标志登记人系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综合考虑当事人哈尔滨市道里区列娜中俄民贸体验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之规定,责令哈尔滨市道里区列娜中俄民贸体验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
2025-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