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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栗坡县晓晓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宗文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4MA6PPGFX6X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董干镇河坝街李华珍处第一格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麻处罚〔2023〕16-9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6日从文山市阳紫百货店购进①丹思牌薰衣草去屑香薰洗发露,生产单位:汕头市澳香琪日化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578,生产批号:1021.1558,限期使用日期:2022.10.21,净含量:1.38L,购进数量:2瓶,购进价格:9元/瓶。于2022年4月27日从董干镇麻栗坡县纪华副食店进购,②天天水润维E倍护儿童霜,生产单位:广州市朵朵贝儿妇婴用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783,限期使用日期:20221229,净含量:40g,购进数量:5瓶(盒),购进价格:5元/瓶(盒):③青蛙王子儿童鲜奶滋润霜,生产单位:青蛙王子(福建)婴童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闽壮20180005,生产批号:BJ232CA1002,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02月19日,购进数量:10瓶(盒),购进价格:5元/瓶(盒)。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后在其经营的麻栗坡县晓晓百货店进行销售,由于当事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登记台账并定期检查其经营的化妆品,致使上述3个品种2瓶及5盒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的情况下仍然摆放在货架上待售,2023年5月2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在化妆品市场检查中查获,货值金额共计90.0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是否对外进行销售无法查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①青蛙王子儿童鲜奶滋润霜,数量2瓶(盒);②天天水润维E倍护儿霜,数量:3瓶(盒); ③薰衣草去屑香薰洗发露,数量:2瓶;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予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3. 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予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以上罚款共计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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