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临川区利方电动自行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志力 | 注册资本:1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002MA36M3FX1A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抚州市临川区下沿河路(长堤世家一期)二栋第一层1-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处罚〔2026〕8号
经查,2025年10月29日我局收到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HJH(D)字(2025)第1129号),检验结论:尺寸限值和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抚市监产检告〔2025〕YH001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样结论没有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5年8月26日当事人在江苏国威摩托车有限公司购进国威电动自行车1辆(型号:TDT092Z;产品合格证编码号:A0140380830101003,整车编码:125622508006868),购进价1890元/辆,销售价2190元/辆,货值2190元。当事人擅自对涉案1辆国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至案发之日止,该涉案国威电动自行车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2025年10月31日在本店门口张贴了追回公告,至调查终结止未召回。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涉案国威牌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该产品的合格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二、处以人民币5694元罚款。
5694.00元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2
抚市监稽四(产)处罚〔2024〕8号
经查: 2024年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涉案棒途牌电动自行车的《检测报告》(编号:WZJ2024-D-0061),涉案棒途牌电动自行车检验结论显示:该样品本次委托检验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三个指标依据标准GB 17761-2018检验不合格。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抚市监稽四产〔2024〕02号)和《检测报告》(编号:No.WZJ2024-D-0061)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样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2022年12月06日从无锡迅逸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棒途牌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TDT222-2Z;生产日期:2022年5月13日)3辆, 购进价1600元/辆,销售价1800元/辆,货值5400元。当事人擅自对涉案3辆棒途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且对外销售,至案发之日止已全部售出(含抽检1辆),违法所得600元。 本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2024年2月23日在公司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至调查终结止未召回。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涉案棒途牌电动自行车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该产品的出厂检验结果报告单。
一、没收违法所得600元;二、处以人民币 10800元罚款。
10800.00元
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