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茂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应庆华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5756244582W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桃花大道4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5
(2024)渝0115民初7205号
侵权纠纷
游**
重庆茂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2
2019-06-26
(2019)0115民初422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重庆茂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3
2019-06-26
(2019)渝0115民初422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范**,黄**,黄**
重庆茂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4
2019-06-26
(2019)0115民初422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范**,黄**,黄**
重庆茂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5
2019-06-25
(2019)渝0115民初422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黄**,黄**,范**
重庆茂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04
2019-08-19
(2019)渝0115民初422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范**黄**等与戴**重庆茂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0-28
2019-09-02
(2019)渝行申290号
社会保障工伤认定
重庆茂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申诉、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19-05-25
2019-05-07
(2019)渝0115民初267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范**黄**等与重庆茂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3-27
2019-02-25
(2019)渝01行终11号
重庆茂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5
2018-12-24
2018-11-16
(2018)渝0115行初171号
原告重庆茂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6
2018-12-05
2018-10-25
(2018)渝0115行初108号
重庆茂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诉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黄由琴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7
2017-11-29
2017-09-21
(2017)渝0115民初2759号
原告刘**与被告重庆市茂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长寿市监处罚〔2025〕66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3年9月10日,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56244582W)和《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渝201215000033G),在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桃花大道46号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现查明:1.当事人提供燃气服务的用户共四万余户,供气范围涵盖新市、双龙、龙河等地区,用气类型主要为居民用气、商业用气、福利用气三大类。当事人自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以来至2022年12月前,均采用人工抄表方式收费,2022年12月开始使用智能燃气管理系统管理燃气用量和收费数据,2024年1月全面使用智能燃气管理系统进行燃气用量管理和收费,2025年2月更换为智慧燃气云系统,更换系统后将之前智能燃气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全部迁移至新系统。由于使用燃气管理系统过程中考虑到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用户使用习惯以及用户量较大等原因,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这一期间的部分(居民用气)用户没有纳入智能燃气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收费,故新系统中亦无相应数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渝长寿市监限提〔2025〕041101号),当事人未能在限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供未录入系统的人工收费抄表册。2.经查实,纳入智能燃气管理系统管理收费的部分居民燃气用气收费情况:(1)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2日以及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3月29日期间,由于智能燃气管理系统中的燃气计费单价不能直接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且居民燃气属于阶梯收费,阶梯单价也无法采用混合计价的计算方式间接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导致当事人对所有录入系统管理收费的居民用气用户执行燃气单价为第一档气价2.0400元/立方米、第二档气价2.3800元/立方米、第三档气价2.7200元/立方米,高于《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2022年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长发改价〔2022〕10号)中居民天然气一、二、三阶梯最高销售价格分别由现行的2.14元/立方米、2.48元/立方米、2.82元/立方米调整为2.039元/立方米、2.379元/立方米、2.719元每立方米及《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22年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长发改价〔2023〕3号)中居民天然气一、二、三阶梯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每立方米2.039元、2.379元、2.719元执行的居民天然气单价,每立方米均多收0.001元,期间涉及到的燃气用量共计1697355立方米,多收燃气费用1697355立方米0.001元/立方米=1697.355元;(2)2023年6月2日至2025年1月8日期间,当事人将居民燃气用气执行单价调整为第一档气价2.2000元/立方米、第二档气价2.54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399.29元;2.处罚款人民币313667.43元。
313667.43元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0
2
渝税二稽罚﹝2024﹞29号
逃避缴纳税款
罚款250250.44元
250250.44元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5-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