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嘉禾路马从孝面包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2MA6KDBQX2U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江那镇嘉禾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砚处罚〔2024〕124号
2024年6月25日,当事人从昆明市东川区东升清真糕点厂以13.0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一批10公斤/袋荞麻花,购进后在自己的生产经营场所擅自分装为300g/盒规格的小包装,并制作张贴食品标签(标注名称、生产日期等)后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售价14元/盒。2024年7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批次荞麻花进行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4年8月28日核查时,上述批次荞麻花已被当事人以50.91元/公斤(14元/盒)的销售价格售罄(其中抽样购买2.2公斤,顾客各购买7.8公斤)。
当事人在砚山县江那镇嘉禾路生产(分装)国家禁止生产加工(分装)的糕点(荞麻花),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国家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荞麻花)。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