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潮牌饮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宏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24MA17P8R48X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通化市柳河县柳河镇太平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4
(2024)吉05民终51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
吉林潮牌饮品有限公司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1-15
(2023)吉0524民初82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吉林潮牌饮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
柳河县人民法院
3
2023-06-09
(2023)吉0524民初82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吉林潮牌饮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
柳河县人民法院
4
2023-05-29
(2023)吉0524民初82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吉林潮牌饮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
柳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6〕36号
该公司捕获者酸瓜味鸡尾酒使用委托生产商商品条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原《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原《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026年4月8日接到投诉举报。内容为吉林潮牌饮品有限公司生产“捕获者酸瓜味鸡尾酒”,该商品条码使用的委托生产商条码并非是委托商条码。经现场调查,你公司承认生产销售过“捕获者酸瓜味鸡尾酒”,捕获者酸瓜味鸡尾酒80箱,捕获者蓝蛇味鸡尾酒79箱、捕获者水蜜桃味鸡尾酒81箱都使用了委托生产商条码,规格:500ml×24瓶/箱,生产价格12元/箱,销售价格15元/箱,违法所得720元。因联系不到经销商,无法启动召回程序。
你公司“捕获者酸瓜味鸡尾酒”使用委托生产商商品条码行为涉嫌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决定给予公司下列行政处罚:处以罚款900元(玖佰元整)。
9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2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6〕32号
当事人在抖音店铺发布酒类广告出现饮酒动作,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出现饮酒的动作;”的规定。
通过登录该公司抖店铺查看,该公司在抖音店铺发布的葡萄酒广告中确实有饮酒的动作。通过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证实,该公司在抖音店铺发布酒类广告包含了饮酒的动作,只是为了宣传效果,增加产品的关注度,并不知道这样发布广告属于违法行为。我局现场检查后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能够在收到通知书当日及时撤掉了违法的广告内容,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 》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2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