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顾元根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3MA3X8WDL8R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南阳市龙升工业园光电产业聚集区奥隆汽车公司院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3
保险纠纷
南阳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4-07-23
(2024)豫1391民初3020号
保险纠纷
南阳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微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3-07-18
(2023)豫0423民初3023号
李**
南阳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南阳腾兴物流有限公司,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鲁山县人民法院
4
2022-12-02
(2022)豫13民终763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南阳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宋**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7-18
(2022)豫1303民初420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宋**
高**,善康禾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南阳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6
2021-09-07
(2021)豫1323民初390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黄**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西峡县金源货运有限公司,南阳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
西峡县人民法院
7
2021-09-01
(2021)豫1326民初2745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南阳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淅川县人民法院
8
2020-11-17
(2020)鄂06民终314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0-11-17
(2020)鄂06民终314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南阳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蔡**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0-07-14
(2020)鄂0682民初106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蔡**
张**,南阳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15
2022-07-06
(2022)豫1324民初17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吉**、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5305.21元
民事案件
2
2022-01-27
2021-09-14
(2021)豫1326民初2745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王**、南阳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81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10-29
2021-09-29
(2021)豫1323民初390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黄华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8510.24元
民事案件
4
2021-03-19
2020-07-29
(2020)鄂0682民初106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蔡**与张**、南阳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6936.18元
民事案件
5
2020-12-30
2020-12-15
(2020)鄂06民终314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10-19
2020-05-28
(2019)鄂0682民初186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徐**与张**、南阳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445.13元
民事案件
7
2020-06-19
2020-05-27
(2019)鄂0682民初186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蔡**、徐**等与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2-30
2019-08-15
(2019)甘1022民初12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张**与被告朱**、南阳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269.01元
民事案件
9
2019-11-26
2019-10-16
(2019)豫1329民初41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徐**与鲁**、南阳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9308.44元
民事案件
10
2019-09-16
2019-05-20
(2019)豫1329民初15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林**与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0320.1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驻泌交罚字(2026)第0300055号
经调查核实,南阳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了车辆载质量超过质量限值标准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18000 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5000 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7000 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1000 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6000 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3000 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 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6000 千克"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较重 11 级,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 1000 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 1000 千克的,每超 1000 千克罚款 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 30000。第二款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
500.00元
泌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3-21
2
镇交执罚字(2026)第0100084号
南阳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采取安装影响检测装置方式逃避检测
责令改正,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镇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22
3
豫宛召交执罚字(2026)第0102005号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豫RKK619)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南召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15
4
镇交执罚字(2026)第0100058号
南阳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责令改正,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镇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08
5
镇交执罚字(2026)第0100057号
南阳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责令改正,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镇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08
6
镇交执罚字(2026)第0100040号
豫RP4199南阳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超限行驶公路
责令改正,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镇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06
7
豫宛召交执简罚字(2025)第1002001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豫RF8884)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南召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13
8
豫宛召交执简罚罚字(2025)第0702005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豫RN8819)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南召县交通运输局
2025-07-31
9
豫宛召交执简罚罚字(2025)第0602001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豫RN8819)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南召县交通运输局
2025-06-09
10
鄂孝交综一罚〔2023〕第00267号
2023年11月16日09时10分,孝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裴再龙(执法证号:42091083)、胡小浜(执法证号:42091108)在大悟县城关镇双河综合治超检查站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崔胜品驾驶当事人南阳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豫RYK78挂建宇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豫RTJ787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沙石料货物,由武汉市东西湖区运到大悟县,运费4000元。经调查,该车辆《道路运输证》登记注明的核定尺寸为长13000毫米,宽2550毫米,高2980毫米,货箱高800毫米,现场实际测量尺寸为长13000毫米,宽2550毫米,高2980毫米,货箱高1000毫米,车辆存在货箱栏板高度加高200毫米的行为。经执法人员对驾驶员崔胜品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涉案车辆驾驶员崔胜品承认上述事实存在。 当事人南阳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当事人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现场照片、车辆外廓尺寸人工测量表、询问笔录、涉案车辆驾驶员及车辆证件复印件、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音视频证据资料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了该公司受委托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该公司受委托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孝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
2023-1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