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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市何庆俊商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庆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6HGAAD87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黔西市绿化乡石桐村解放路4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罚[2023]225号
经查,当事人是2018年12月开始在黔西市绿化乡石桐社区解放路42号从事百货经营的,期间依法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3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所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是当事人从贵阳三桥综合批发市场的一家供货商购进的,据当事人供述,其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收集了相应的进货凭证,但“洛必客”牌火鸡面(油炸型方便面)的进货凭证丢失了无法提供。“康師傅”牌红烧牛肉面、“康師傅”牌麻辣牛肉面总计进货20件,每件12盒,购进价格是42元/件(3.5元/盒),销售价格是4元/盒。“洛必客”牌火鸡面(油炸型方便面)购进1件,每件10袋(每袋5包),购进了1件,购进价格是75元/件(1.5元/包),销售价格是2元/包。当事人销售期间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以现场查获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为涉案物品计算货值金额:2元/包×25包+4元/盒×4盒+4元/盒×5盒=8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6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的百货店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3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黔市场监管强字〔2023〕165号)一份2页及《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165号)一份1页,《证据提取单》一份7页、《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1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二是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三是证明当事人的送达地址依法经当事人确认的事实;四是证明当事人在现场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的事实。 2、2023年6月12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4页、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1页、进货凭证复印件一份1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经营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何庆俊的个人身份情况;三是证明当事人的上述食品的购销情况;四是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情况。 以上证据均依法予以确认。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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