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区卡伦裕昌五金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惠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1MA14P2KQ4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卡伦老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行处〔2025〕159号
现已查明:该超市位于长春市九台区卡伦老街,面积60㎡,设有柜台货架。当事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正在营业中。经询问,当事人于2024年9月15日从长春市南关区云峰灯具电料行以14元/个的价格购进10个与投诉人购买的同款电暖宝。该款电暖宝售价为20元/个,截至2025年4月25日,当事人销售2个电暖宝,货值金额40元,违法获利12元。当事人已于2025年4月26日发布召回公告,剩余的8个电暖宝已返货。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经询问,当事人于2024年9月15日从长春市南关区云峰灯具电料行以14元/个的价格购进10个与投诉人购买的同款电暖宝。该款电暖宝售价为20元/个,截至2025年4月25日,当事人销售2个电暖宝,货值金额40元,违法获利12元。当事人已于2025年4月26日发布召回公告,剩余的8个电暖宝已返货。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识电暖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无中文标识电暖宝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综合本案案情,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产品,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罚款4.00元.罚没款合计16.00元。
4.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5-07-10
2
长市监九行处【2025】050号
现已查明:该超市位于长春市九台区卡伦老街,面积60㎡,设有柜台货架。当事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正在营业中,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所购买的同款灯泡在售。经询问,当事人于2024年6月份从长春市南关区云峰灯具电料行以1.5元/只的价格购进2只功率为100W,执行标准为GB/T 10681-2009的灯泡,该款灯泡为2016年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该款灯泡售价为2元/只,截至2025年1月24日,2只灯泡全部售出,货值金额4元,违法获利1元。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
经询问,当事人于2024年6月份从长春市南关区云峰灯具电料行以1.5元/只的价格购进2只功率为100W,执行标准为GB/T 10681-2009的灯泡,该款灯泡为2016年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该款灯泡售价为2元/只,截至2025年1月24日,2只灯泡全部售出,货值金额4元,违法获利1元。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国家淘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国家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之规定,综合本案案情,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产品,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1.00元.罚没款合计2.00元。
1.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5-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