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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古茶树茶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云红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8227638938550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勐海县菜园新村-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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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西勐海处罚〔2026〕73号
经查,当事人提供的2015年5月28日签订的《勐海县古茶树茶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3、勐海县古茶树茶叶有限公司的法人由丁云国变更为丁云红,需要原法人提供各种相关手续方便配合办理,丁云国不在担任公司股东,时间6月前”,当时举报人还是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存在举报材料中所称的专利和商标侵权的行为。当事人于2025年4月19日与勐海茶园世家茶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现只能部份提供出销售给勐海茶园世家茶业有限公司相关普洱茶产品的销售明细,该行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涉嫌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举报材料中涉及当事人生产、销售的60个普洱茶产品均是当事人在2013年以前生产的产品。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举报材料中涉及的60个普洱茶产品包装棉纸的图片进行审核,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42个普洱茶产品包装棉纸上分别印有:产品1包装棉纸上印有“正国级,中华第壹饼,60,喜迎国庆60周年华诞”;产品2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国茶内供红皮书”、“锦绣茶祖”、“小叶绿蝉紫芽”;产品3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国茶内供红皮书。中[2009]02号”、“藤条翡翠茶王”;产品4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内供,国壹”;产品5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第壹饼,龙霸至尊”;产品6包装棉纸上印有“钓壹号,[国宴茶]”;产品7包装棉纸上印有“国宴”;产品8包装棉纸上印有“内供”;产品9包装棉纸上印有“特供,★★★国务院管理局★★★,中华”;产品10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第壹饼,麻黑茶王”;产品11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茶王砖”;产品12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第壹饼,国宝贡,[茶王砖]”;产品13包装棉纸上印有“HZ特制壹號锦绣王茶王树古树普洱茶”;产品14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特制,普洱砖王,中华第壹饼”;产品15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易武茶王砖”;产品16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紫芽细叶王,千年紫芽王”;产品17包装棉纸上印有“内供紫芽王”;产品18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第壹饼,一九三五--铁索险关”;产品19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第壹饼,禹王饼”;产品20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第壹饼,舜王饼”;产品21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第壹饼”;产品22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第壹饼”;产品23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第壹饼”;产品24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第壹饼”;产品25包装棉纸上印有“国茶藏销饼王”;产品26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第壹饼”;产品27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第壹饼”;产品28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第壹饼”;产品29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第壹饼”、“中华红标至尊,★G-曼松2300★”;产品30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第壹饼”、“中华黑标至尊,★G-冰岛正山900★”;产品31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第壹饼”、“中华白标至尊,★G-困鹿山2600★”;产品32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第壹饼”、“中华紫标至尊,★G-薄荷塘1500★”;产品33包装棉纸上印有“接待专用”;产品34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第壹饼”;产品35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第壹饼”;产品36包装棉纸上印有“国茶,延安饼”;产品37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第壹饼”、“壹品国藏”;产品38包装棉纸上印有“易武正山野生茶”、“中华第壹饼”;产品39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中华之星”;产品40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特制春尖王饼”、“中华第壹饼”;产品41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第壹饼”、“中华金标至尊,★G-老班章800★”;产品42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马帮第一饼”、“中华第壹饼”的字样的普洱茶产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上述42个普洱茶产品的生产成本是3,454.00元,销售金额是4,560.00元,销售数量是107饼/砖(其中:11饼/砖是免费赠送,产品分别为:产品名称:中华之星(生茶),357克/饼,3饼,生产成本165.00元;产品名称:中华特制春尖王饼(生茶)357克/饼,3饼,生产成本165.00元;产品名称:中华金标至尊 普洱茶(生茶),2砖,生产成本110.00元;中华马帮第一饼357克/饼,3饼,生产成本165.00元,是公司免费送给勐海茶园世家茶业有限公司品偿,未计入销售金额中。现当事人已无上述42个普洱茶产品库存(明细祥见《勐海县古茶树茶叶有限公司销售普洱茶产品明细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以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1、对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给予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对没收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普洱茶产品违法所得4,560.00元。 以上述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19,560.00元(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陆拾元整)。
15000.00元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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