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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三槐堂蛋制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晓玲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22MA487C037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阳新县木港镇田畈村五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期至2035年10月1日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5〕466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5年6月、7月、8月日管控未落实完成每日检查记录制度,2025年6月、7月、8月周排查未落实完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制度,2025年5月、6月、7月、8月未落实完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制度。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与已经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有机结合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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