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正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旺升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6592849437X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镇叁区南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地环和罚(2025)3号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正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7辆OBD检测不合格车辆,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属于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7辆车收取的环检全部费用共计91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个性裁量基准: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车辆、机械数量:5辆以上不足10辆;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能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经过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裁量计算器”计算出罚款金额的基础上下浮30%执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壹拾元整(910元整),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贰佰伍拾元整(159250元整)。
910.00元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5-10-17
2
塔和市监处罚(2024)57号
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罚款10000元整(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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