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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欣大商贸有限公司靖远刘川来窑加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滕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20421MA74XRB078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刘川镇来窑村22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靖)市监罚【2023】74号
经查明,2023年10月19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证后监督检查,通过调取2023年10月18日视频影像资料、“甘肃气瓶追溯信息化管理平台”充装记录,经过比对,发现部分车辆无充装记录,未落实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经分管领导批准,2023年11月2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执法人员组成执法检查小组依法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核实,通过再次调取2023年10月18日0点00分-23点59分时间段当事人车用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LNG)的数据和监控视频影像,发现“甘肃气瓶追溯信息化管理平台”中“气瓶加气记录”有14条充装记录,但“标准智慧能源运营管理平台”中“销售明细”显示有效充装记录共有88条(充装记录98条-跳枪充装记录10条=88条),所以当事人在充装过程中对74只车用气瓶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实施车用气瓶充装过程中纸质版、电子记录版或其他有效追溯证明材料。按照现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中8.6.3.1基本要求“(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2)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逐只进行检查,并且填写充装记录;(3)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可以采用电子记录方式,并且由作业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当事人应进行技术规范、检查记录操作,实际未执行落实。
1.对靖远欣大商贸有限公司靖远刘川来窑加气站进行了罚款; 2.对靖远欣大商贸有限公司靖远刘川来窑加气站你单位处以 35000 元罚款;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35000.00元
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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