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万盛经开区丁秀兰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秀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0MA607UNP9Q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盛区菱角村13号1-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盛市监处罚〔2024〕252号
当事人是个体诊所。2024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药品陈列区的玻璃货柜中发现5盒健康冬凌草胶囊已超过有效期(有效期至2024年9月12日),该5盒过期药品与另一批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的同款药品放在一起待售。过期药品的详情如下:药品名称:健康冬凌草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60139,规格/包装:12粒/板3板/盒,产品批号:221002,有效期至2024年09月12日,标示生产企业:安阳中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数量:5盒。药品陈列位置价签与实际陈列产品不符。按照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经查,当事人日常经营时,会先对患者进行诊断,再根据患者病情确定诊疗措施和使用何种药品,患者根据药品对外销售价格结算费用。2023年11月26日(票据日期11月27日),当事人从重庆市飞舟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批号为221002的健康冬凌草胶囊30盒,进价18元/盒。购进后,于2023年12月10日入库销售。当事人使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东软医保医药管理平台)显示,该批次30盒药品于2024年1月5日全部销售完毕(实际销售25盒),销售价格38元/盒。之后,当事人又先后于2024年1月3日、1月5日购进了批次号为230501、于2024年3月28日购进了批次号为240102的同款产品。由于当事人在日常活动中,在系统中将效期更近的药品进行了出库,而销售给患者的药品却是新批次的产品,故导致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处该过期批次药品系统中已无库存,实际还有5盒。按标注的有效期计算,该5盒药品从2024年9月13日起就不能再放在药柜中销售。截止检查当天,这5盒健康冬凌草胶囊已超过有效期12天。当事人系统显示2024年9月13日至检查时该款药品无出库记录,但由于当事人日常活动中,只有用医保卡结算时药品才通过系统出库,系统中的记录并非完整的销售记录,故无法查明当事人之前是否有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该药品。故按查获数量5盒、销售价格38元/盒计算,该过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5盒38元/盒=190元,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建立了药品管理制度,明确要定期对药品进行清查,但由于疏忽懈怠,执行不到位,导致上述过期药品仍放在货架上待销售。
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罚款幅度应当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鉴于当事人具有减轻情形,故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健康冬凌草胶囊5盒;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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