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二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池安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MAD3C7W28L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西湖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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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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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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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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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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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织能〕煤安罚〔2024〕113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13-1号黔〔织能〕煤安罚〔2
1.7月12日现场检查时,监测监控工毛明伍、曾繁勇、卢小江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便安排上岗作业;2.煤矿未按照规定实行一人一档:2024年7月16日,查阅煤矿提供的主要通风机司机林登美的个人培训档案,该档案未记录历次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情况;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煤矿主要通风机司机林登美不熟悉岗位责任制,10min内未及时恢复备用主要通风机运转,导致2024年7月12日4时11分22秒2#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13分44秒;2024年7月12日检查时,煤矿监测监控工毛明伍在11060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对T2甲烷传感器进行标校时,未按操作规程作业,不清楚操作流程;4.未按规定设置烟雾传感器:2024年7月12日现场检查时,110602运输巷二部皮带烟雾传感器位于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上风侧10m~15m处;5.电缆吊挂不符合规定:(1)110604运输巷瓦斯治理巷第79-80节风筒处通信电缆与瓦斯抽采管路未分开吊挂,通讯电缆缠绕在瓦斯抽采管路上;(2)11采区变电所联络巷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0.1m;(3)110602运输巷瓦斯治理巷风门处通信(信号)电缆未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现场检查时,二者互相缠绕);6.使用无极绳绞车提升时,未按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设置托绳轮(辊):(1)110602运输巷使用无极绳绞车提升,未按《110602运输巷提升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在110602运输巷高负压管路第101节处设置托绳轮(辊);(2)110602回风巷使用无极绳绞车提升,未按《110602回风巷提升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在110602回风巷低负压管路第131节处设置托绳轮(辊);7.110602运输巷辅助运输通道上部平车场提升绞车钢丝绳未做到每天检查1次,自2024年6月29日至7月12日现场检查时共计14天未检查;8.2024年7月12日4时11分22秒至4时25分6秒,矿井2#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备用通风机未能在10分钟内开动,导致110602综采工作面T3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9.2024年7月13日早班,掘进一队吴学林、陈伟入井未按规定携带标识卡;10.110602运输巷瓦斯治理巷采用锚杆、锚索、锚网等支护形式,7月12日现场检查时第99~100节风筒处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11.煤矿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4年6月19日至20日,织金县能源局开展现场检查执法,共发现25条违法违规行为及事故隐患,其中第4条隐患“现场检查时,11采区轨道石门232号至237号带式输送机支架位置之间的电缆敷设在巷道底板;11采区轨道石门、110602运输巷辅助运输通道动力电缆与监控信号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并缠绕在一起,两者之间的距离小于0.1m”限10日内改正(《现场处理决定书》(黔(织能)煤安处〔2024〕388号)),截至2024年7月12日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时,该隐患仍未整改合格;12.7月12日现场检查时,11采区变电所联络巷电缆遭受淋水;13.2024年7月12日现场检查时,110604运输巷瓦斯治理巷中部联络巷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未
分别1.鉴于煤矿有3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壹仟元整(¥91,000.00);2.鉴于煤矿存在不实记录1人次,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3.鉴于煤矿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4.经调查核实,110602综采工作面运输巷第二部带输送机烟雾传感器实际按规定安设在驱动滚筒下风侧10~15m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不予处罚;5.鉴于煤矿系有3处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十七条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6.鉴于2处以上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148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8-26
2
黔〔织能〕煤安罚〔2024〕56号、〔2024〕56-1号、〔2024〕56-2号、〔2024〕56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2024年4月27日煤矿有计划倒换主要通风机,1#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因2#主要通风机第一节安装电缆相序错误,使用2#主要通风机时第一节风机反转,造成110602综采面风流逆转,工作面煤体和采空区瓦斯涌出,导致110602综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3超限报警,最大值达0.60%;2.110604运输巷瓦斯治理中部联络巷采用锚网、锚杆及锚索支护,K0+960m处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且锚网因施工被破坏;3.架空乘人装置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行业标准。(1)现场检查时进风排矸斜井架空乘人装置上行侧距离井口80m至60m段脱绳,防脱绳保护失效;(2)进风排矸斜井安设的架空乘人装置未实现全程急停保护,井口上、下各12m共计24m范围未装设急停保护拉线;4.110602综采工作面运输巷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运输,T4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和M11#密闭位置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两处未安设过桥;5.110604运输巷瓦斯治理巷中部联络巷备局部通风机两级负荷主电缆选用型号为MY3×16+1×10,该电缆载流量为85A,备局部通风机两级负荷为110kW,煤矿计算工作电流为113.2A,电缆主线芯的截面不能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6.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作业规程作业。(1)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二矿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中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及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生产技术科组织通防科、安全管理科进行会审,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签字,并向相关人员贯彻后方可组织实施”,查阅《关于文家坝一矿一分区1#主要通风机倒机运行安全技术措施》,无会审意见,2024年4月27日实施一分区1#主要通风机倒机运行,未向相关人员贯彻学习;(2)2024年1月28日煤矿在35kV变电所将井下Ⅰ回路由运行转冷备用,未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无停送电工作票、操作票。
分别1.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152项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52项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存在两个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项),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和《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一阶次范围内的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的行政处罚;4.鉴于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存在两处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不符合国家标准,即存在两个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和《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一阶次范围内的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的行政处罚;5.鉴于煤矿有1
49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