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公主岭市八屋金品惠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长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443DN3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八屋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002号
该店于2024年10月20日从公主岭市佰姓商店进购30箱"金士百啤酒精酿纯生"啤酒,规格:500毫升X12瓶/箱,单价26元/箱。并对包装箱进行查验,完好无损,生产日期为20240724BCW2253,20240724BCW2254等。经查,该店于2024年11月初售卖1箱"金士百啤酒精酿纯生"啤酒,又于2024年12月10日,八屋镇一户人家办事,购买了10箱"金士百啤酒精酿纯生"啤酒,最后该户人家只用了5箱,退回5箱,并将退回的啤酒放于该店门口,由于该店销售啤酒的方式为整箱销售,并且在进购时已经进行查验,所以对该户人家退回的啤酒未再次进行查验,并不知道退回的啤酒中存在开箱状态,并且外包装箱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0724,箱内的12瓶啤酒瓶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0921。该店至今未再销售"金士百啤酒精酿纯生"啤酒。执法人员随后联系举报人,该举报人未能提供在该店购买"金士百啤酒精酿纯生"啤酒的购买记录及相关证据。综上,货值金额为26元,无违法所得。
根据举报人举报在你店购买的金士百纯生啤酒是刮码酒,只有生产月份无区域代码,存在酒品安全隐患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6日来到你店进行现场核查,你店销售有“金士百啤酒精酿纯生”啤酒,规格:500毫升X12瓶/箱,外包装完好无损,共计24箱。其中有23箱均为未开封状态,1箱封口处为开封状态,发现该箱啤酒外包装箱上标注生产日期20240724,箱内的啤酒瓶上标注生产日期20240921,并且标签编码有刮擦,共计12瓶。经核查,你店为整箱销售啤酒。于2024年12月10日,售卖给一户人家10箱该啤酒,该户人退回5箱,你店对退回的啤酒未再次进行查验,并不知道退回的啤酒中存在开箱状态,并且外包装箱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0724,箱内的12瓶啤酒瓶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0921。综上,货值金额为26元,无违法所得。 你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啤酒瓶上标签编码有刮擦的"金士百啤酒精酿纯生"啤酒共计1箱。2、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4
2
(公)市监处罚〔2024〕409号
经查“爆浆芝士味面包”是当事人从公主岭市长思食品商行进的货,当时购进了1袋,一袋里10包,进货价格是1.4元/包,进货一共花费了14元,对外销售价格是3元一包,违法所得3元。
2024年7月29日,我局接到投诉,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日,对公主岭市八屋金品惠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未发现过期的“爆浆芝士味面包”。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购买的全过程的影像资料。经查“爆浆芝士味面包”是当事人2024年3月5日从公主岭市长思食品商行进的货,当时购进了1袋,一袋里10包,进货价格是1.4元/包,进货一共花费了14元,对外销售价格是3元一包,过期后仅对投诉人销售1包,违法所得3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等途径,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公主岭市八屋金品惠生鲜超市经营面积仅为120平方米,从业人员3人,食品过期数量较少,属于经营规模较小。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属于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一项及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2000元.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元。
2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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