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何源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柒胜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70742984369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何源镇新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6〕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金溪县何源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0742984369;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何源镇新街;投资人:徐柒胜;成立日期:2023年06月09日;经营范围:成品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联系电话:18279891068 ,邮政编码:344800。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根据县局的工作部署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金溪县内加油站的油品质量进行抽样送检,于2025年10月24日到金溪县何源加油站对当事人经营的95号车用汽油(进货日期为2025年10月13日、抽样基数5725升),进行了按标准抽取样品2罐*2升,所抽样品当场由执法人员和该加油站站点负责人签字封样。该批样品我局委托南昌润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南昌润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J202511220),检验结论:所检样品不合格。2025年10月31日我局收到南昌润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邮寄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J202511220)。2025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案源登记。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3日从中石化白露山油库购买了4吨(5480L)95号车用汽油,购进价格是7550元每吨,购进金额共计30200元,每升购进价格为5.51元,购进时向对方索取了该批次95号车用汽油电子发票及产品质量合格证,购进后将这4吨(5480L)95号车用汽油加注到3号罐体与余油混合销售,而后当事人以7.15元/升的价格(价格随时间波动)出售该批95号车用汽油。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加油站站点负责人胡嘉敏陪同下对其油站内库存的5725升95号车用汽油按规定抽样标准抽取样品2瓶*2升,并当场由执法人员和加油站站点负责人双方签字封样。我局将样品委托南昌润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南昌润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GB 17930-2016国家标准对委托送检样品进行检验,检验项目:研究法辛烷值(RON),质量指标:不低于95,检验数据:94.7,单项评定:不合格;检验项目:抗爆指数(RON+MON)/2,质量指标:不小于90,检验数据:89.6,单项评定:不合格;检验结论:所检样品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金市监检鉴结[2025]3号)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J202511220)各1份,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不要求复检。
截至2025年11月04日检验报告送达时,当事人经营的该批经检验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已全部销售,其中: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1月1日以95号车用汽油的品质和价格销售了1443.2升,销售金额10247元,成本为5.51元/升共计7952元;2025年11月2日当事人将4774.94升该批经检验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抽出灌注进2号罐体充当92号车用汽油进行售卖(符合92号车用汽油标准);2025年10月13日购进该批经检验不合格的95号车用汽油后及2025年11月2日下午5点抽出该批经检验不合格的95号车用汽油前的销售量及销售额因当事人销售账单仅有全天总销售量及销售金额,无法认定。当事人未建立具有消费者信息的销售台账,无法追回已售汽油。综上,我局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共获得违法所得2294.97元,货值总金额1024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4日抽样记录1份、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4日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95号车用汽油按规定抽取样品情况的事实。
2.2025年10月23日我局出具的检验委托书1份,证明我局委托南昌润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送检样品进行检测的事实。
3.南昌润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各1份,证明该检测机构具备检测资质的事实。
4.南昌润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RJ202511220)1份和快递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95号车用汽油为不合格产品及我局于同年10月31日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
5.2025年11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的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将检验报告(编号:RJ202511220)和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6.2025年11月4日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已经全部销售完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同时申请从轻处
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给予以下从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94.97元;
2.处以货值金额10247元0.5倍的罚款计5123.5元整,上缴国库
5123.50元
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