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昆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9MA6KBGRW31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狮山福苑小区3栋1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武处罚〔2025〕113号
经查实:①根据武定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武定县发改局关于贯彻《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武定县城区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的批复》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12〕152号)和武定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武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武定县城镇供排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23〕60号),201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武定县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执行2.80元/m3,2024年1月1日起至今,武定县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执行4.10元/m3。当事人自2021年2月3日至2025年6月30止,一共收取了120户业主水费21766m3,每m3加收水费0.20元,合计多收4353.20元;②根据云南省物价局文件,《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实施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2〕92号,因各种原因未能实现一户一表改造,由供电企业抄总表结算电费的居民合表用户,暂不执行阶梯电价,统一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电价执行0.51元/千瓦时。当事人自2021年2月3日至2025年6月30止,一共收取了120户业主电费577179千瓦时,每千瓦时加收电费0.14元,每千瓦时收费0.65元,合计多收80805.06元。当事人共计加价收取水电费合计金额85158.26元。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下发送达《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武市监责退〔2025〕67号,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将武定县老教育小区业主多付的价款退还给业主。截至2025年11月3日,当事人已经将武定县老教育小区业主多付的价款退还给业主。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涉嫌向武定县老教育小区业主转供电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涉嫌向武定县老教育小区业主转供水加价收取水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五)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调查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涉嫌向武定县老教育小区业主转供电转供水加价收取水电费的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4000.00元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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