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杰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726MA4PB2FE29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永固社区站前路(石门汽车站办公楼二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0
(2025)粤0305民初42010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易**
潘*,张*,王**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4-07
(2025)赣0502民初1900号
劳务合同纠纷
何**
胡**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3
2025-03-12
(2024)桂0406民初20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梧州市集誉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湖南华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4
2025-03-04
(2024)桂0406民初20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梧州市集誉源建材贸易有限公
湖南华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5
2025-03-04
(2024)桂0406民初165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冀**
湖南华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杜**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6
2022-12-05
(2022)桂0406民初137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梧州市恒盛建筑材料租赁部
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湖南华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7
2022-10-18
(2022)湘0412民初2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韧善门窗有限公司
湖南华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7
(2025)粤0305民初42010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易**
王晓奇;张琼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4
(2024)桂0406民初20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梧州市集誉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湖南华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3
2025-03-31
(2024)桂0406民初165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冀**
湖南华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4
2025-01-22
(2024)桂0406民初20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梧州市集誉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湖南华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5
2025-01-14
(2024)桂0406民初165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冀**
湖南华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18
2024-03-13
(2024)湘0726民初366号
劳务合同纠纷
胡**、湖南华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1-17
2021-10-15
(2021)湘0923民初249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朱**、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4-29
2022-04-08
(2022)湘09民终10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朱**、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人社监罚字﹝2024﹞1号
湖南华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创业街、15#体育看台工程期间,未及时足额支付李海翔、陈柏文等45名民工工资399733元,经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拒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理决定。
经调查,该单位在承建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创业街、15#体育看台工程期间,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未将及时足额支付李海翔、陈柏文等45名民工工资399733元。2023年11月13日,我局向该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龙人社监令字〔2023〕18号),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11月20日前依法支付李海翔、陈柏文等45名民工工资399733元,该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改正。2024年1月29日,我局向该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龙人社监理字〔2024〕2号),该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局的行政处理决定。2024年3月9日向该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人社监告字〔2024〕1号),告知了该单位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该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证据材料不足,我局不予采纳。该单位拒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理决定,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桂人社规〔2023〕4号)序号40“初次违反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的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8000元的罚款。
8000.00元
梧州市龙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3-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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