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化峪宁奇肉食加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宁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824MA0KPAQ8XJ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稷山县化峪镇化峪镇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稷市监处罚〔2024〕127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食品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之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经营经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该店主体资格。
2、《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3、宁奇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4、《现场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两次现场检查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情况。
6、《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经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7、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经营人签名或盖章,具有真实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我局认为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纳。
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经营店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店未建立具有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并拟给予以下处罚:
罚款600元。
600.00元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