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汇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汤帅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5MA78UH9L6B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伊什库力乡17村3组的伊什库力乡产业发展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5)92号
(一)发票违法事实你单位在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在有一定收购业务的情况下冒用麦麦提依明·依斯马依力、吾布力卡斯木·吾许尔、吐拉·卡地尔等76人身份信息开具1193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货物名称:“*林业产品*原木”、金额合计:8,236,396.50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证实证据1: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检查人员制作的《2022年-2024年涉案发票核实清单》,用于证明你单位以麦麦提依明·依斯马依力、吾布力卡斯木·吾许尔、吐拉·卡地尔等76人名义开具1193份农产品收购发票明细;证据2:检查人员在检查期间向莎车县公安局发出的《公函》及附件,以及公安机关提供的销方相关人员联系方式;检查人员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证据3:检查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经营场所照片,以及部分微信购买原木付款截图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存在原木收购业务;证据4:检查人员依法调取的你单位对公账户及相关人员银行存款账户明细,用于证明你单位对公账户及相关人员资金来源及流向。2.增值税违及附加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
你单位2022 年至2024年期间,抵扣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817,933.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89.66元的行为符合偷税的界定
411011.78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