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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市孙桥镇年元酒业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年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821MA4A6AP7X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京山县孙桥镇王工桥街6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3〕30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5日酿造48°细米酒,放置到2023年6月份开始销售,其成本价11元/升,销售价12元/升,抽样基数150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于2022年2月10日酿造50°糯米酒二锅头放置到2023年6月份开始销售,抽样基数为250升,其成本价17元/升,销售价20元/升,已销售完毕。因上诉酒有点苦味感,当事人就添加了甜蜜素用于调味。因无销售台账,不合格产品无法召回。 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800元,违法所得900元。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2、罚款14000元;罚没款合计14900元。
140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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